(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三)对乡镇机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集中管理本乡镇机关的档案;
(五)开发档案资源并提供利用;
(六)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七)按照规定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八)开展档案宣传、培训,做好档案统计等工作;
(九)对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及村级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附件: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 归 档 范 围 | 保 管 期 限 |
一 | 文书类 | |
1 | 党 群 工 作 | |
1.1 | 本乡镇党委会、党委扩大会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1.2 |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妇女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 |
1.2.1 |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领导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材料等 | 永 久 |
1.2.2 | 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 | 永 久 |
1.2.3 | 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讨论未通过的文件材料等 | 10 年 |
1.3 | 本乡镇人大在监督履责、办理议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 永 久 |
1.4 | 本乡镇档案、机要、保密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永 久 |
1.5 | 本乡镇党委有关党的基层组织发展,党员管理、考核、教育培训,党费收缴的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材料 | |
1.5.1 | 重要的 | 永 久 |
1.5.2 | 一般的 | 30 年 |
1.6 | 本乡镇党委有关党员干部任免、考核、奖惩的决定,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介绍信存根,党员统计的报表、名册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1.7 | 本乡镇党委有关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的通报、报告等相关文件材料 | |
1.7.1 | 重要的 | 永 久 |
1.7.2 | 一般的 | 30 年 |
1.8 | 本乡镇纪检监察案件材料 | 永 久 |
1.9 | 本乡镇党委有关政治思想、精神文明、宣传教育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
1.9.1 | 重要的 | 永 久 |
1.9.2 | 一般的 | 30 年 |
1.10 | 本乡镇统战、民族、宗教、侨务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
1.10.1 | 重要的 | 永 久 |
1.10.2 | 一般的 | 30 年 |
1.11 | 本乡镇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
1.11.1 | 重要的 | 永 久 |
1.11.2 | 一般的 | 10 年 |
1.12 | 本乡镇学会、协会等组织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 30 年 |
1.13 |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下发的需要本乡镇贯彻执行的决定、纪要等文件材料 | |
1.13.1 | 重要的 | 永 久 |
1.13.2 | 一般的 | 30 年 |
1.14 | 下级党组织报送的年度计划、总结、报表、典型材料等 | 10 年 |
2 | 行 政 综 合 | |
2.1 | 本乡镇乡镇长办公会、联席会、专题会等会议记录、纪要、决议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2.2 | 本乡镇制定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2.3 | 本乡镇区划调整、机构调整、人员编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2.4 | 本乡镇编纂大事记、历史沿革、乡镇志、年鉴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 永 久 |
2.5 | 本乡镇举办重大活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 永 久 |
2.6 | 本乡镇各项普查、统计调查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
2.6.1 | 重要的 | 永 久 |
2.6.2 | 一般的 | 10 年 |
2.7 | 本乡镇信访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
2.7.1 | 重要的 | 永 久 |
2.7.2 | 一般的 | 10 年 |
2.8 | 本乡镇行政执法案卷材料 | 永 久 |
2.9 | 本乡镇有关人事、劳资、评聘、离退休、抚恤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永 久 |
2.10 | 与本乡镇有关的奖惩文件材料 | |
2.10.1 | 本乡镇或本乡镇干部职工获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和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决定、通知、通报等 | 永 久 |
2.10.2 | 本乡镇或本乡镇干部职工获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和受到警告处分的决定、通知、通报等 | 30 年 |
2.11 | 本乡镇有关劳动就业、劳务输出的通知、规定、名册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2.12 | 本乡镇机关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 永 久 |
2.13 | 本乡镇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等,物资和服务的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等文件材料 | |
2.13.1 | 重要的 | 永 久 |
2.13.2 | 一般的 | 30 年 |
2.14 | 本乡镇政府政务工作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 | |
2.14.1 | 重要的 | 永 久 |
2.14.2 | 一般的 | 30 年 |
2.15 | 本乡镇所属单位和村级组织报送的有关人员调整、组织换届、机构撤并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3 | 司 法 综 治 民 政 | |
3.1 | 本乡镇有关司法、综治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
3.1.1 | 依法行政、综合治理、维稳保障等工作的规定、办法、意见、建议、报告、总结等 | 永 久 |
3.1.2 | 维护国家安全、扫黑除恶、反邪教工作等的巡视巡查、督查检查计划、记录等 | 30 年 |
3.1.3 | 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治宣传等工作的规定、办法、报告、总结等 | 永 久 |
3.2 | 本乡镇有关国防教育、民兵、征兵、预备役等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3.3 | 本乡镇有关现役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安置、优待、双拥等工作的通知、报告、请示、批复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3.4 | 本乡镇有关基层政权建设的请示、批复、通知、报告、总结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3.5 | 本乡镇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征求意见会会议名单、投票结果,上报征求意见函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3.6 | 本乡镇有关安全监管、社会救助、防灾减灾、移民安置、慈善社会捐赠等文件材料 | |
3.6.1 | 重要的 | 永 久 |
3.6.2 | 一般的 | 30 年 |
3.7 | 本乡镇有关移风易俗、婚丧嫁娶等文件材料 | 30 年 |
3.8 | 本乡镇有关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保障,失业和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调解劳务纠纷等各项惠民服务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
3.8.1 | 重要的 | 永 久 |
3.8.2 | 一般的 | 30 年 |
3.9 | 本乡镇有关司法、综治、人武、民政、社会治安等工作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 | |
3.9.1 | 重要的 | 永 久 |
3.9.2 | 一般的 | 10 年 |
4 | 城乡建设 自然资源 交 通 | |
4.1 | 本乡镇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的规划、说明、方案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4.2 | 本乡镇有关土地或房产的管理、承包、保护、改造、补偿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永 久 |
4.3 | 本乡镇有关处理违章建筑、土地纠纷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永 久 |
4.4 | 本乡镇有关地籍、宅基地确权登记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4.5 | 本乡镇有关土地、水、动植物、矿产等资源开发、保护、利用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永 久 |
4.6 | 本乡镇有关植树造林、林草承包、林草保护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永 久 |
4.7 | 本乡镇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
4.7.1 | 重要的 | 永 久 |
4.7.2 | 一般的 | 30 年 |
4.8 | 本乡镇有关农村道路建设、养护、管理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30 年 |
4.9 | 本乡镇有关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等工作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 | |
4.9.1 | 重要的 | 永 久 |
4.9.2 | 一般的 | 10 年 |
5 | 财 政 经 济 农 业 | |
5.1 | 本乡镇有关财政和财务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制度、计划、请示、批复、报告等文件材料 | |
5.1.1 | 重要的 | 永 久 |
5.1.2 | 一般的 | 30 年 |
5.2 | 本乡镇有关财务预算等文件材料 | 30 年 |
5.3 | 本乡镇有关税收工作的计划、规定、报表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5.4 | 本乡镇所属企业设立、合并、转制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5.5 | 本乡镇关于企业发展的计划、报告、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 | |
5.5.1 | 重要的 | 永 久 |
5.5.2 | 一般的 | 30 年 |
5.6 | 本乡镇有关招商引资、对外经济贸易、农贸市场管理、外事往来、旅游等方面的规定、协定、合同、报表等文件材料 | 30 年 |
5.7 | 本乡镇有关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粮食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收益分配、“菜篮子工程”、农业技术、科学种田、农业机械化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
5.7.1 | 重要的 | 永 久 |
5.7.2 | 一般的 | 30 年 |
5.8 | 本乡镇有关家庭承包经营的合同、村(组)延包方案的审核意见、会议纪要、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承包问题信访、纠纷调解形成的文件材料 |
永 久 |
5.9 | 本乡镇有关农田水利、水电建设的规划、设计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5.10 | 本乡镇有关畜牧生产、水产养殖、动物防疫工作的请示、批复、报告、通知、总结等文件材料 | 30 年 |
5.11 | 本乡镇有关农产品生产、质量认证、加工等相关工作的计划、通知、请示、批复等文件材料 | 30 年 |
5.12 | 本乡镇有关财政、经济、农业等工作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 | |
5.12.1 | 重要的 | 永 久 |
5.12.2 | 一般的 | 10 年 |
6 | 科 教 文 卫 | |
6.1 | 本乡镇有关科学、教育事业发展,学校管理、校舍建设的计划、报告、报表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6.2 | 本乡镇有关文化、旅游、体育、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管理的计划、请示、报告、总结、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6.3 | 本乡镇有关文物保护、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传承、民间文艺创作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 |
6.3.1 | 重要的 | 永 久 |
6.3.2 | 一般的 | 30 年 |
6.4 | 本乡镇有关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合作医疗等工作的计划、请示、报告等文件材料 | |
6.4.1 | 重要的 | 永 久 |
6.4.2 | 一般的 | 30 年 |
6.5 | 本乡镇有关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工作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 | |
6.5.1 | 重要的 | 永 久 |
6.5.2 | 一般的 | 10 年 |
二 | 科技类 | |
1 | 基建 | |
1.1 |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项目申报和审批材料,中标的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等,相关的土地、资源、安全等专项报审、批复材料,征地拆迁材料等 |
永 久 |
1.2 | 招标计划及审批、招标、评标等文件材料 | 30 年 |
1.3 | 勘察、设计及审批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1.4 | 项目管理重要会议记录、纪要,项目管理制度、规范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1.5 | 建筑施工、设备及管线安装施工、电气仪表安装施工等文件材料 | |
1.5.1 | 重要的 | 永 久 |
1.5.2 | 一般的 | 30 年 |
1.6 | 竣工文件 | 永 久 |
1.7 | 竣工验收相关文件材料 | 永 久 |
2 | 科研 | |
2.1 | 科研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科研项目合同、协议书,研究方案、开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2.2 | 试验方案、设计标准,实验过程记录、图表、数据,实验计算、分析报告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2.3 | 样品试制、工艺流程、质量控制、分析报告、实验总结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2.4 | 技术评审、研究报告、结题验收报告,成果申报、鉴定、获奖及推广应用材料,专利、认证证书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3 | 设备仪器 | |
3.1 | 招投标、采购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3.2 | 开箱记录、说明书、操作手册、合格证、装箱清单等文件材料 | 30 年 |
3.3 | 安装调试记录、验收报告、操作保养规定等文件材料 | 30 年 |
3.4 | 设备仪器运行、检修、保养、事故处理等记录材料 | 30 年 |
3.5 | 报废申请、批复、证明等文件材料 | 永 久 |
三 | 会计类 | |
1 | 各类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 | 30 年 |
2 | 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总账、明细账、辅助账簿 | 30 年 |
3 | 财务报告 | |
3.1 | 年度财务报表、年度财务决算表 | 永 久 |
3.2 | 月、季度财务报表 | 10 年 |
4 |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清册、销毁清册 | 永 久 |
四 | 声像类 | |
1 | 本乡镇主办或承办的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声像材料 | 永 久 |
2 | 本乡镇基建项目、科研项目的声像材料 | |
2.1 | 重点项目 | 永 久 |
2.2 | 一般项目 | 30 年 |
3 | 上级领导和社会知名人士参加与本乡镇有关的重大公务活动的声像材料 | 永 久 |
4 | 本乡镇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及其典型活动的声像材料 | |
4.1 | 县级(含)以上 | 永 久 |
4.2 | 县级以下 | 30 年 |
5 | 本乡镇历届领导班子成员的证件照片 | 永 久 |
6 | 记录本乡镇区域内重大事件、重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及其他异常情况和现象的声像材料 | 永 久 |
7 | 记录本乡镇区域内地理概貌、城乡建设、重点工程、名胜古迹、自然风光及民间风俗和著名人物的声像材料 | 永 久 |
8 | 其他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 | 永 久 |
五 | 实物类 | |
1 | 本乡镇获得的奖牌、奖章、奖状、奖杯、锦旗、证书等 | |
1.1 | 县级(含)以上 | 永 久 |
1.2 | 县级以下 | 10 年 |
2 | 本乡镇在公务活动中收到的字画作品、礼品、纪念品等 | |
2.1 | 重要的 | 永 久 |
2.2 | 一般的 | 10 年 |
3 | 反映本乡镇特色文化、产业的服饰、手工艺品、产品样本等 | 永 久 |
4 | 本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机构变动中停止使用的印章、牌匾(衔牌)等 | 永 久 |
5 | 其他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实物 | 永 久 |
为进一步推进乡镇档案工作发展,国家档案局对《乡镇档案工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以国家档案局令第18号发布《乡镇档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办法》的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本次修订《试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乡镇政府作为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是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在农村的执行者,承担着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责。乡镇档案作为乡镇各项工作的原始记录,是乡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真实反映,是促进乡镇各项工作科学发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现行的《试行办法》自1998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服务乡镇工作和人民群众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乡镇各项综合配套改革不断推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不断加强,乡镇档案工作开始面临许多新问题、新挑战,已经实施了20多年的《试行办法》已无法适应当前乡镇档案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迫切需要修订。
新修订的档案法增设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专章,确定了今后档案工作的基本方向和主要原则,对乡镇档案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开展《试行办法》修订工作,正是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档案法要求,完善档案管理相关制度体系建设的具体行动。
为了进一步改善乡镇档案工作现状,切实提高乡镇档案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服务新时代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各项工作,不断推动乡镇档案事业发展,国家档案局在前期调研基础上,于2020年9月正式启动了《试行办法》的修订工作。
问:《办法》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答:《办法》以责任落实、工作落实、能力提高为目标,着力提升乡镇档案工作相关规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与《试行办法》(共6章25条)相比,《办法》正文共7章36条,新增了“第六章档案信息化”和“附件《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两部分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6个方面。
一是以强化乡镇档案工作责任落实为目标,《办法》明确了乡镇档案工作是乡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支撑性工作,规定了乡镇应当把档案工作纳入乡镇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纳入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纳入乡镇各部门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等机构的工作职责范围。
二是以完善乡镇档案工作体制机制为目标,《办法》提出了乡镇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科学管理”的原则,对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和乡镇档案工作分管领导提出要求。明确提出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协调有关部门对乡镇档案工作给予政策、资金、项目等多方面的支持。乡镇应当明确档案工作分管领导、档案机构或岗位,建立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处理乡镇档案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是以提升乡镇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为目标,《办法》聚焦当前乡镇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知识不足、调动频繁等问题,着力提升《办法》的落地实操性。通过系统梳理乡镇档案工作流程,将档案管理分为文件材料归档、档案保管和利用两个部分,明确细致地规定了各个流程的管理要求,譬如对归档文件材料的分类方式、整理标准、归档时间,档案保管、鉴定、利用、统计、移交、安全等工作的要求,都作出具体规定,便于基层档案工作人员对照开展工作。此外,《办法》还对乡镇档案工作人员从业素质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是以改善乡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为目标,《办法》将档案设施设备单独设为一章,从乡镇档案用房建设与管理、档案相关设备和装具的配置等硬件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如提出乡镇应当设置档案库房、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用房,按照“八防”要求配备设施设备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档案柜架、档案盒等装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等。同时还强调乡镇档案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库房管理,定期检查档案设施设备运行状况。
五是以提升乡镇档案信息化水平为目标,《办法》新增了“档案信息化”章节。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档案工作逐渐转向数字管理,考虑到全国各地档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差异较大,这一章节对乡镇、乡镇档案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如何开展档案信息化工作,县级档案主管部门、县级综合档案馆如何支持本地区乡镇档案信息化工作提出了原则性要求。这些要求指向明确、环环相扣、层层推进,为开展乡镇档案信息化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思路。
六是以提升文件材料收集和归档工作的实操性为目标,《办法》新增了“附件《乡镇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为了使《办法》更加贴合乡镇各项工作实际,提升乡镇档案工作人员收集归档实操性,我们根据乡镇主要机构设置、工作内容和档案工作实际情况,将乡镇档案划分为文书、科技、会计、声像、实物五大类,并按照相关规定细化了乡镇各项工作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便于基层档案工作人员据此做好乡镇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乡镇档案的保管利用等工作。
问:印发《办法》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时刻,重新修订《试行办法》,并以国家档案局令的形式印发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重要批示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批示指出,要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档案法,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以及“四个好”“两个服务”的目标任务,为档案事业的长远发展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这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十四五”时期“三农”工作的主题主线,必将带来农业大发展、农村大变化,也为新时代乡镇档案工作赋予了新的内涵,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全面总结经验,完成《试行办法》修订,正式印发《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批示的具体体现。
二是档案工作助力乡村振兴、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必须加强顶层设计,以更有力的举措、汇聚更强大的力量来推进。《办法》聚焦乡镇管档治档责任落实、工作落实、能力提高等核心任务,对收好、管好、用好乡镇党委、政府、人大、群团组织及企事业单位在党群工作、行政综合、司法、综治、民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财政、经济、农业、教科文卫等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作出了全方位规定,是一部重要的部门规章。《办法》出台后,与《村级档案管理办法》作为两条“纬线”,和其他档案管理制度、标准、规范等“经线”共同构成更为完善的乡镇、农业农村档案工作制度体系,为档案工作助力乡村振兴、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为充分的法治保障。
三是推动新时代乡镇档案工作发展的有力抓手。2018年地方档案部门机构改革以后,原有的业务指导模式面临新的挑战,特别是对乡镇档案工作来说,省、市、县对乡、村两级的档案业务指导力量不足,当前乡镇档案工作面临着一些困境。在档案事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结合实际出台《办法》这一部门规章,从促进乡镇档案事业规范性、协调性、稳定性发展的角度出发,明确新时代乡镇档案事业发展的原则和方向,强化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乡镇档案工作的职责,对建立考核机制、协调机制等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将为推动乡镇档案事业破难题、开新局、聚合力提供有力抓手。
问:就《办法》的宣传贯彻,国家档案局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围绕《办法》的宣传贯彻,我们计划开展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宣贯解读工作。包括撰写《办法》解读材料,对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关键问题进行详细解读;开展《办法》相关宣传培训,引导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乡镇档案工作的领导,相关乡镇、农业农村档案工作人员等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内容和要求。此外,还为地方档案部门组织做好本地的《办法》宣贯培训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二是做好配套制度建设。结合新修订的档案法的相关要求和《办法》具体规定,我们将对现行的乡镇和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相关制度措施进行进一步梳理,做好配套制度、标准规范的立、改、废工作,确保要求一致,为基层档案工作人员提供更完善的制度指引。同时,地方档案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推动《办法》在本地区的落地执行,做好本地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制修订工作。三是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将《办法》的宣贯实施与贯彻执行《“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有关要求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对乡镇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围绕《“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中对乡镇和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的具体要求,将《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监管范围,逐级压实责任,督促各级档案部门加强对乡镇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档案工作服务乡村振兴和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
来源:兰台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