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4日,国家档案局局长陆国强签署国家档案局第19号令,公布《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档案开放是档案工作的重要环节,依法开放档案、促进档案利用是发挥档案部门作用、彰显档案工作价值、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体现。2021年7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了“四个好”、“两个服务”的目标要求,为提升档案开放水平、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新修订的档案法在档案开放方面迈出了重大步伐,在缩短档案开放期限、扩大开放主体、拓宽开放渠道和方式以及对不按规定开放的责任追究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也对档案开放和利用服务提出新时期的目标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档案法和《“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推动档案工作加快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国家档案局对1991年印发的《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对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工作提出了更为明确的程序和具体要求,有助于解决档案开放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有效促进馆藏档案依法依规开放,有力保障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办法》全文共六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阐明了办法的起草目的和依据,明确了档案开放的定义、档案开放工作的原则和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职责等。第二章档案开放主体和范围部分,主要规定了档案开放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开放档案的范围,对一些特殊情况作了专门规定。根据《档案法》要求,将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期限从30年缩短至25年,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档案,经开放审核后可以少于25年向社会开放。同时,对可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几种情形进行了详细阐述和规范,妥善解决档案开放与档案安全的关系。第三章档案开放程序和方式部分,对档案开放的程序作了明确要求,特别是要求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这对于加快档案开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第四章开放档案利用和保护部分,主要从保护档案的角度对开放档案的利用作了相关规定,强化了对档案馆档案开放利用服务的要求。第五章保障和监督部分,增加了档案开放行政救济方式、罚则的规定和反馈机制,这有助于及时发现档案馆未履行档案开放义务,为公众合法利用档案提供保障。第六章附则部分,取消了档案利用主体国籍的限制,明确了外国人利用国家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适用本办法。
《办法》的出台,对于各级档案部门科学推进档案开放工作,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档案利用需求,推动档案工作迈上新台阶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要抓好贯彻落实,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工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开放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开放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各级国家档案馆要按照《办法》规定制定本馆档案开放工作的具体操作规定,为社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档案开放成果,推动档案开放工作不断取得新进步新成效。